京華時報訊(記者裴曉蘭)河南男子梅某乘車將138萬餘元的假幣運到北京,準備賣給女子喻某,幸好剛下車就被警方抓獲,假幣未流入市場。記者昨天獲悉,北京市二中院終審以運輸假幣罪和購買假幣罪,分別判處梅某和喻某有期徒刑7年和12年。
  40歲的梅某在1998年3月就因犯持有假幣罪被判刑1年。47歲的女子喻某和梅某是老鄉,2004年6月因犯出售假幣罪被判5年,罰金5萬元,2008年1月31日刑滿釋放。
  丰台法院判決認定,2012年9月間,喻某多次與他人聯繫購買偽造的貨幣。2012年9月9日,梅某受他人委托,攜帶一個裝有假幣的黑色密碼箱從河南省光山縣乘坐長途汽車到達北京市,欲將該黑色密碼箱交給喻某。梅某到達北京市新發地長途汽車站時被抓獲。經鑒定,黑色密碼箱中的假幣100元面額的有9827張,50元面額的有8003張,總面額為138萬餘元。
  據梅某供述,2012年9月8日,他的老鄉顧某打電話讓他到北京幫忙運送假幣,承諾給他3000元好處費,並派人在河南省光山縣一家旅館外交給他密碼箱,說裡面有138萬元假幣,還給了他500元路費。9月9日早,他攜帶假幣在光山縣乘坐長途汽車,晚上9時左右到北京下車時被警察抓住。
  梅某說,他運送假幣到北京是準備交給女子喻某,顧某給了他喻某的聯繫方式。被抓後,他於9日晚主動給喻某打電話約地點交貨,喻某剛下出租車也被抓。
  但喻某到案後否認購買假幣,稱她和梅某是河南老鄉,梅某到北京打電話讓她幫忙找房。她還說自己不認識顧某,也沒聽說過此人。然而,喻某手機通話記錄顯示,其與顧某通過電話。
  梅某說,喻某要假幣有可能是零售,主要是賣給太陽宮附近開出租車的人。梅某還提到,假幣上數字前面的編號不同,比如832、883、91,下家找上家要貨時會提出具體要哪個版本。還有的假幣分變色和不變色,變色的是指假幣上帶有熒光變色,肉眼很難辨認出是假幣。
  丰台法院認為,梅某的行為構成運輸假幣罪,喻某構成購買假幣罪。喻某刑滿釋放後5年內又犯新罪,系累犯,應從重處罰。梅某在共同犯罪中是從犯,且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喻某,有立功情節,對其減輕處罰。法院一審判處梅某有期徒刑7年,罰金7萬元;判處喻某有期徒刑12年,罰金12萬元。
  宣判後,喻某上訴堅持稱自己沒有購買假幣。市二中院認為,梅某的供述及喻某同梅某、顧某的手機通話記錄等證據,能夠證明喻某購買假幣,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法院終審維持原判。  (原標題:138萬餘元假幣險流入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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